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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1 項、第2 項,94年1 月7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95年4 月28日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2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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