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之1號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