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並與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 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 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 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之犯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