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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梁淑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犯結夥竊盜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同年4 月19日連續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竊盜罪及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96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78號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梁淑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