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連續犯結夥竊盜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10日、同年4 月19日連續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之結夥三人竊盜罪及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緝字第196 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78號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42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