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 月12日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電業法第105 條之攜帶兇器竊取電線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60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301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