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之1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分別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