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均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該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除附表編號1 不應減刑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並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94年1 月7 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