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5 月25日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4755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6331 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