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86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64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