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贓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贓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10條第2 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