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甲○○所犯附表二編號一、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編號
一、二、三所載,與附表二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5 罪,分別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2 、3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二編號1 、2 、3 之罪與附表二編號4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