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5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一所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