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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碧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各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

一、二、四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附表編號1 、2 、4 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關於沒收既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判執行,併予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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