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高雄市前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家庭暴力防治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