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高雄市○○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2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