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前開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得易科罰金,爰審酌其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