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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 月5 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1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9 條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前開之罪經減刑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 條之規定,得易科罰金,爰審酌其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6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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