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7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7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四、五、六、七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編號4 、5 、6 、7 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 、2 、3 所示之罪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附表編號6 、7 所記載之宣告刑及減刑後徒刑均有誤載,應予更正為附表所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因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