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9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