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627號
- 聲請人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一、二所元之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院審核認為上開聲請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