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9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 、4 所示竊盜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3 、4 所載。又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2 、3 、4 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列之罪,並分別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 、2 所示2 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4號裁定已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 月及2 月並定應執行刑7 月確定。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3 、4 所示2 罪,犯罪時間亦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之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法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而所犯罪名及其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且附表編號1、2 所示2 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4號裁定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減刑及就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4 罪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