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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0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 、3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3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所宣示之刑前強制工作3 年之部分,係保安處分之一種,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之規定,非在減刑之列,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0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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