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於民國79年4 月9 日犯刑法第247 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經本院於80年11月23日以8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397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8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聲請與不得減刑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查:受刑人前開所犯遺棄屍體罪業經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91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