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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於民國79年4 月9 日犯刑法第247 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經本院於80年11月23日以8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偵查案號: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0年度偵字第397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減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80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減刑並聲請與不得減刑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定其應執行刑等語,經查:受刑人前開所犯遺棄屍體罪業經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91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綉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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