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7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4 、5所載,與附表編號1 、2 、3 已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4 、5 所列日期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4 、5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4、5 (聲請書誤載附表編號1 、4 、5) 所載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遂聲請予以減刑,並同時聲請與業經本院裁定減刑之附表編號1、2 、3 所列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