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列日期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合於96│減刑後刑期、│ │ │ │日 期│年 度├─┬───┬───┼─┬───┬───┤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 │ │告 │ │ 及 │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額 │ │ │ ├───┤ │ ├───┤期 │ ├───┤期 │例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 │ │ ├─┼─────┼───┼────┼─┼───┼───┼─┼───┼───┼───┼──────┤ │施│ │ │ │台│ │ │台│ │ │ │ │ │用│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叁月│ │第│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 │一│有期徒刑柒│96年3 │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7 │雄│訴字第│96年8 │第1 項│易科罰金,以│ │級│月 │月22日│年度毒偵│地│2607號│月13日│地│2607號│月30日│第3 款│新台幣壹仟元│ │毒│ │ │字第4973│方│ │ │方│ │ │ │折算壹日 │ │品│ │ │號 │法│ │ │法│ │ │ │ │ │ │ │ │ │院│ │ │院│ │ │ │ │ ├─┼─────┼───┼────┼─┼───┼───┼─┼───┼───┼───┼──────┤ │施│ │ │ │台│ │ │台│ │ │ │ │ │用│ │ │臺灣高雄│灣│ │ │灣│ │ │ │有期徒刑壹月│ │第│ │ │地方法院│高│96年度│ │高│96年度│ │第2 條│又拾伍日,如│ │二│有期徒刑叁│96年3 │檢察署96│雄│訴字第│96年7 │雄│訴字第│96年8 │第1 項│易科罰金,以│ │級│月 │月22日│年度毒偵│地│2607號│月13日│地│2607號│月30日│第3 款│新台幣壹仟元│ │毒│ │ │字第4973│方│ │ │方│ │ │ │折算壹日 │ │品│ │ │號 │法│ │ │法│ │ │ │ │ │ │ │ │ │院│ │ │院│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