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385號
- 聲請人
- 甲○○
- 即受刑人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3 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編號壹、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參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3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