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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建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商標法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 (下同)92 年2月間至92年12月2日止,犯商標法第81條第1 款、第82條之罪,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992 號 (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74號), 判決駁回上訴 (原審以93年度簡字第326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 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 (現已刪除),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建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19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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