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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第 81 條(證明標章之申請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明標章之申請人,以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為限。
  2. 前項之申請人係從事於欲證明之商品或服務之業務者,不得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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