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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8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及高雄少年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一、二所示)。茲檢察官以其中部分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 ,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8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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