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4 、5 、6 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4 、5 、6 所載,與附表編號1 、7 、8 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4 、5 、6 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1 、7 、8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