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1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4 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6 月6 月、5 年10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4 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