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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參罪,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2 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減刑後之刑與同表編號3 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等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指明。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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