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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943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高雄市苓雅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 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86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予以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3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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