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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曾子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子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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