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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俊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刑後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部分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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