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1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部分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