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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6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 月至8 月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前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64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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