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四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附表編號1 、2 、4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4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諭知之沒收從刑,應不在減刑範圍內,自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