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3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3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5 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