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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8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葉文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8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一編號1 、2 、3 之竊盜等參罪,均減刑如附表一編號1 、2 、3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二編號1 、2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均減刑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 、2 、3 之竊盜等3 罪及附表二編號1 、2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 罪,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一編號1 、2 、3 之竊盜等3 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就附表二編號1 、2 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2 罪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葉文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8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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