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 、3 所載,與附表所列其他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他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