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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2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1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2月30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862 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53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承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2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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