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伍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竊盜6 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附表編號2 至6 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 已經裁定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