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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李殷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5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7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71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殷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8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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