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 月5 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327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71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裁判各1 份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