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
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所犯法條│原宣│犯罪│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減刑│ │ │及罪名 │告刑│日期│及案號 │法院 │法院 │合於│後刑│ │ │ │ │ │ ├─────┼────┤96年│期含│ │號│ │ │ │ │案號 │案號 │減刑│褫奪│ │ │ │ │ │ ├─────┼────┤條例│公權│ │ │ │ │ │ │判決日期 │確定日期│ │罰金│ ├─┼────┼──┼──┼────┼─────┼────┼──┼──┤ │1 │毒品危害│有期│92年│高雄地檢│高雄地院 │ │ │有期│ │ │防制條例│徒刑│4 月│92年度毒├─────┤均同左 │減刑│徒刑│ │減刑│徒刑│ │ │第10條第│1 年│16日│偵字第25│92年度訴字│ │ │6 月│ │ │2 項施用│ │ │06號 │第2040號 │ │ │ │ │ │第二級毒│ │ │ ├─────┼────┤ │ │ │ │品罪 │ │ │ │92年10月24│92年12月│ │ │ │ │ │ │ │ │日 │4 日 │ │ │ ├─┼────┼──┼──┼────┼─────┼────┼──┴──┤ │2 │刑法第19│有期│92年│高雄地檢│高雄高分院│最高法院│不得減刑(│ │ │6 條第1 │徒刑│4 月│92年度偵├─────┼────┤中華民國96│ │ │項偽造貨│4 年│間某│字第8762│95年度上訴│96年度臺│罪犯減刑條│ │ │幣罪 │ │日 │號 │字第1659號│上字第 │例第3條第1│ │ │ │ │ │ │ │1018 │項第15款)│ │ │ │ │ │ ├─────┼────┤ │ │ │ │ │ │ │95年12月7 │93年12月│ │ │ │ │ │ │ │日 │20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