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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3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959 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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