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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何秀燕吳金芳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525號

被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候傳,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均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97年4 月28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970009161號函暨報告書及本院送達回證等件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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