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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19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選訴字第1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

      鍾秀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 年6  月 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選訴字第19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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