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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黃宗揚洪培睿陳芸珮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5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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