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原告代理人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業務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5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戴慕蘭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代理人 丙○○被告 乙○○調解委員戴慕蘭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 (含保險理賠金), 其中壹佰伍拾萬元已由原告於民國97年3 月7 日領取無誤,餘款壹佰陸拾萬元應於同年7 月15日前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