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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原告
甲○○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9號業務過失致死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5 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戴慕蘭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代理人 丙○○被告 乙○○調解委員戴慕蘭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參佰壹拾萬元 (含保險理賠金), 其中壹佰伍拾萬元已由原告於民國97年3 月7 日領取無誤,餘款壹佰陸拾萬元應於同年7 月15日前給付原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淑惠

  書 記 官 王淑娟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7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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