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 原告
- 告訴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2 號 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4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調解委員 郭正鵬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原告 乙○○被告 甲○○調解委員 郭正鵬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於調解成立時給付現金伍仟元,餘伍仟元於民國97年7 月25日前以現金給付原告。
二、原告願撤回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62號公共危險事件中對於被告過失傷害之告訴。
三、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